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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学院党委议事规则

时间:2006-03-10     访问次数:

一、院党委会是党组织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代理。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是党委会成员;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列席总支有关会议。

三、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四、每次会议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提出前应与院行政负责人充分酝酿,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五、党委会的议题应当包括:

1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 、讨论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5 、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指导意见。

6 、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7 、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 ,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和干部教管育理工作。

8 、讨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9 、研究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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