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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科研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08     访问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完成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负责全校跨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单位负责科研项目初审,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配合科技处做好项目的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级别

第三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学校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由我校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一)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指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下达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指除前款所列之外的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对于省部级自然类科研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国家级项目。

3.市厅级项目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对于市厅级自然类科研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可以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4.对于国际合作、交流类科研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原有级别上上调一级。会议类项目除外。

(二)横向项目指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到账软件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国家级项目,到账软件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三)学校设立的各类基金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科技处在了解、掌握科技信息的基础上,组织本校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申报和承担各类科研项目。

第五条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科技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和汇总。

与校外单位联合申报的纵向项目,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认定为同级别纵向项目,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研究任务、经费划分比例、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权属等,并加盖合作各方单位公章,科技处留存备案。

有我校人员署名的校外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级别降一级认定。我校人员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科技处留存备案。

第六条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江苏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同金额大的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

第七条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处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我校离退休人员、外单位在我校兼职人员等,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原则上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

第九条科研项目必须纳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学校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学校不予承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等方面拥有自主权。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要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

第十二条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处根据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安排,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及时提供所需材料,由科技处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科技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每年对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以书面的形式提交科研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在科研项目研究计划实施中,预期目标和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技处同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因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研究计划时,科技处与所在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主观原因导致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是核定各单位完成科研任务情况、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江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向科技处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经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部分的科研项目立项经费数额按照自然类科研项目相关认定标准的30%计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重新认定的项目,课题性质不变,管理方式不变,仅用于校内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定级、硕博导遴选及上岗。

第二十五条国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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