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明确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落实经济责任,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内控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核算的各类经费支出审批业务。
第三条 经费支付审批坚持权利和责任相一致原则,按照规定行使应有的审批权,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确保国家和学院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经费支付审批要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额度审批资金,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或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五条 经费支付审批遵循回避制度,各级审批人员不得对本人经办的经费支付进行审批。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办理报销手续时,须联系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因审批人员外出等原因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不能履职人员须事前授权其他领导审批,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签署临时授权书面通知,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被授权人对其审批的经济业务负有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审批人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批,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付审批
第八条 每月正常发放的各类人员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性支出及院内绩效工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定。
学院发放的各类学生奖助学金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定。
第九条 按照学院年初预算安排,院部日常运转经费,单笔业务≤2万元,协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2万元,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劳务酬金性质、三公经费,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按照学院年初预算安排,各二级学院日常运转经费、学生活动费,由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单笔业务≥5万元,报单位分管科研管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单笔业务≤2万元,报协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2万元,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单笔业务≥500万元的报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涉及三重一大项目经费列支,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特需应急经费支付,学院相关文件有具体规定的,由分管院领导加签后报院长审批;学院相关文件没有具体规定的,由院长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涉及经费支付审批事项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