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的通知》(苏教办师函〔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以学院名义从事教学、管理和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职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按照教育部对新时代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新要求,广大教师应严格遵守以下十条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爱国守法。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以德立身,带头践行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正能量,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
(四)以德立学。落实立徳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五)以德施教。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工作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讲授或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二)从事有关宗教宣传活动,或引导诱惑学生加入宗教组织;
(三)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工,擅自调、停课,请人代课或私自调整教学计划。拒绝接受相关教研管理等工作;
(四)教育教学方面的其他失范行为。
第六条学术活动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学术成果、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成果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学术研究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代他人撰写成果;
(四)滥用学术信誉:利用自身学术地位,侮辱、诽谤、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或在学术活动中夸大自身成果价值;
(五)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失范行为。
第七条师生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强制学生购买相关资料、书籍或其他商品,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三)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取财物,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的贵重财物;
(四)与有利益关系(包括授课、指导、评价、监督等)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不正当关系;
(五)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失范行为。
第八条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财产、籍贯、民族、婚姻、身体等因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同事开展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工作;
(三)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恶意举报,中伤他人;
(四)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五)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六)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失范行为。
第九条学校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
(一)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秩序;
(二)恶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教学设备、设施;
(三)违规占用或擅自使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四)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兼职兼薪行
为;
(五)在招生、招聘、考试、推优、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六)在考核、奖惩、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等工作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造谣事实等行为;
(七)其他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管理服务方面的失范行为:
(一)态度冷漠、推诿扯皮,缺乏服务意识和担当精神;
(二)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缺乏大局意识;
(三)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缺乏进取精神;
(四)形式主义、不求实效,缺乏实干精神;
(五)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关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人员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当年师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移送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