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九项制度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计划申报审批制度
每年年初对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下达。学校党委根据镇江市委组织部的指导意见,按照积极稳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结构的原则,结合学校发展需要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下达年度全校发展党员计划。各二级党组织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报学校党委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实际发展党员数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数,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每年9月份,各二级党组织可以对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微调。
二、资格审查制度
1.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经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团组织推荐(即团内推优),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2.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教育考察一年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3.发展对象应当经过校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4.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5.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并做好有关记录。
三、推荐制度
1.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必须进行民主推荐。
2.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根据群团组织推荐意见,在已经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且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条件较成熟的人员中提出入党积极分子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发展对象推荐,由党支部召开由一定数量的党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根据群团组织推荐意见,在经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一年以上且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中提出发展对象建议名单,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综合党内外群众、培养联系人的意见,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
4.参加推荐的党员不得低于应到会党员总数的80%,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
四、公示制度
1.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推荐人选个人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基层团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二级党组织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拟确定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二级党组织联系电话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二级党组织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被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党校培训情况、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预备党员转正,二级党组织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入党时间、二级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一般采用张榜公示或网上公示进行。基层党团组织要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则进行公示。
6.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如有不同反应、分歧较大,一时无法查清的,要暂缓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为预备党员或研究转正,待情况查清后作决定;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不够条件的,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资格或不予讨论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并进行帮助教育,限期改正错误,由党支部继续进行培养。公示结果的处理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公布。
五、票决制度
1.群团组织推优、支部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在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支部大会一次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转正时,要按照程序,必须一人一票,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答辩制度
二级党组织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应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参加答辩。
1. 答辩工作由二级党组织负责。答辩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2. 时间一般安排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或转正事项之前进行。答辩小组应提前告知答辩对象做好准备。
3. 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相关材料提交党支部,作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七、全程纪实制度
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过程中,要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并在镇江党建工作平台中,实时记录其发展全过程,实行全程纪实,健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全程纪实档案,其中,归入个人人事档案的材料必须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
发展党员过程中需要纪实的材料:
1.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入党申请书、自传、群团组织推优材料(推优票决情况报告、公示材料、推优审核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发展对象阶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党校结业证书、政审材料、支委会或党员大会形成的综合考察材料、确定为发展对象时的公示材料。
3.预备党员阶段: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材料、党支部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决议、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材料、上级党组织预审结果的通知、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材料、入党志愿书、接收预备党员报告表。
4.预备党员转正阶段:转正申请书、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支委会(支部大会)会议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材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材料、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报告表。
八、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对不具备党员条件,吸收为预备党员时未满18周岁的;
(2)未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或由领导点评、强行通过、由个别人包办入党的;
(3)参加支部大会讨论的人数不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通过的;
(4)未经有审批权限的党委或不是隶属关系的党委批准入党的;
(5)个别人盗用党委名义批准的;
(6)趁工作调动、毕业之机伪造党的组织关系或冒名顶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1)相关工作人员因对材料审查不严,或对预备党员支部大会情况和发展对象情况了解不清楚、考察不细致,造成工作失误的;
(2)外调人员未按要求调查取证,造成调查材料失实的;
(3)考察谈话人员故意隐瞒问题,不如实向党组织反映情况的;
(4)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情况不实,或不负责任将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介绍入党的;
(5)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6)对《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对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对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进行定期考察并如实填写考察表的;
(2)未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失实的;
(3)以支委会代替支部大会,或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集体讨论表决,或虽召开支部大会,但到会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或讨论两个人以上的人入党时,未逐个进行表决的;
(4)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
(5)对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不力,或未按要求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
(6)未按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答辩制要求发展党员的其他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并给予责任人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
(1)未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日程,没做到定期研究、布置和检查工作;
(2)没有发展党员计划或随意更改计划盲目发展的,或伪造《入党志愿书》、使用过期《入党志愿书》的;
(3)未按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4)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未严格进行预审,接收预备党员决议、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未在3个月内审批,或违反程序未逐个讨论就进行审批的;
(5)在审批预备党员后,未组织或安排党支部组织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的。
九、质量评估制度
二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找出不足,制定措施。每半年要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学校党委。学校党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二级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对质量评估结果较差的,学校党委将督促其认真查找分析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