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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26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教学工作,特别是教学质量的保障和监控工作的重要作用,强化对教学质量的过程监控和目标管理,学院成立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

第二条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是院非编常设机构。在院教学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全院的教学质量状况进行监控和评定,并负责及时将监控、评定信息反馈给院领导、院教学委员会、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各学部、系(教研室)。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原则上由热心于学校教育事业,富有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教师组成,必要时也可聘请部分在职教师担任。

第四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名,秘书1人,负责委员会的组织、召集和联系工作。

第五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院教学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两年,可以续聘连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院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协同教学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校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质量考核办法。

第七条 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可以汇同教学部或学工部,也可以单独召集教学信息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召开以教学质量、教师教学状况和学生学习状况等为主题的座谈会。及时掌握教学质量信息,作出相关分析,提出相应措施。

第八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负责日常的教学检查工作。

第九条 对在听课检查、学生评教、同行教师和干部评教中问题较多,反映较集中的教师,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进一步的监控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负责教师晋升技术职称中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工作的实施和审定,负责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成员有权检查学院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各个教学环节上的运行情况,并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就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教学委员会授权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