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在学院教学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教学信息联络员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工作职责
第一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队伍是在学院教学部领导下,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信息的群众性组织,是我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主要从事教学第一线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工作,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一般由班级中的学习委员或班长担任,其任职的基本条件为:
1、思想品德优良,有参与学校教学管理的积极性;
2、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
3、团结协作精神强,客观公正,敢于代表广大同学发表意见;
4、有较强的观察、分析和综合能力以及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由各学工办负责推荐,教学部审定后正式确定任职名单。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出色的教学信息联络员,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教学信息联络员,教学部有权要求所在学工办更换。
工作方式
第五条 教学信息联络员重点收集和整理本班级任课教师在教学态度和教书育人,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习风气和学习效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上报给教学质量科。
第六条 由院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委员分别定期召开教学信息联络员会议(各班辅导员参加),会上各联络员应充分反映、交流、沟通各教学环节、不同教师表现情况和教学信息、教学效果好与差的典型情况等;应具体、客观反映学生学习风气和学习状况,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教学、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信息资料。
第七条 教学监控委员会对教学信息联络员所反映的各类信息,经核实后,由教学质量科和各学工办负责反馈,并监督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