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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2-05 浏览量: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院绩效工资制度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科学设岗,加强调控。围绕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按需设岗,科学设置各级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岗位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强化考核,竞聘上岗。以岗位职责为基准,以上一聘期岗位考核结果为基础,强化岗位职责和竞争意识,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营造聘岗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政策环境,提高人才整体效能。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个等级,其中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原则上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原则上八级、九级、十级之间比例为3:4:3;十一至十级为初级岗位,原则上十一级、十二级间比例为5:5。

第七条 岗位总量根据我院现有教职工数以及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教师各级岗位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师德师风优良;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条件。

第五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九条 教授四级岗位

已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副教授五级岗位

(一)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良,并完成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至6条中1条:

1.以第一作者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高质量科研论文4篇(其中八级及以上期刊至少2篇);

2.主持并完成省级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10万元;

3.获本学科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

4.获省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1项或获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6.获省“青蓝工程”、省“333工程”等人才项目培养对象。

(二)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副高级职务满15年,且符合如下之一:

1.长期工作在教学一线,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考核均为优秀,主持或参与多项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且取得成果;

2.全面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得教学、科研、创新竞赛等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一条 副教授六级岗位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良,并完成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以第一作者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八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高质量科研论文1篇;

2.参与并完成(排名前3)省级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5万元;

3.获本学科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1项;

4.获省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1项;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只认可全国特等奖);

6.获省“青蓝工程”、省“333工程”等人才项目培养对象;

7.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省级学生竞赛奖项1项(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职业规划大赛),或获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基地赛二等奖及以上1项。

第十二条 副教授七级岗位

已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讲师八级岗位

(一)取得博士学位3年及以上或任中级职务满5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良,并完成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以第一作者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高质量科研论文1篇;

2.参与并完成省级(排名前5)项目1项,或主持并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

3.获本学科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5)1项,或本学科领域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1项;

4.获校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作为第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三等奖及以上2项;

6.获省“青蓝工程”、省“333工程”等人才项目培养对象;

7.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2)指导学生获省级学生竞赛奖项1项(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职业规划大赛),或获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基地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二)取得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或任中级职务满3年,另须完成下列条件中的1条:

1.获省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1项,并以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高质量科研论文2篇;

2.获省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一等奖1项,并以第一作者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九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高质量科研论文1篇或主持省级及以上项目1项。

第十四条 讲师九级岗位

取得博士学位或任中级职务满3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教学质量考核为优良,并完成下列条件中的2条:

1.以第一作者在《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高质量期刊论文目录》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高质量科研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高质量科研论文2篇;

2.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项目1项;

3.获本学科领域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5)1项,或本学科领域实用新型专利(排名前2)1项;

4.获校级教学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5.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校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项1项;

6.本人或所带班集体或所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2)指导学生获省级学生竞赛奖项1项(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职业规划大赛),或获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基地赛奖项1项。

第十五条 讲师十级岗位

已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初级十一级岗位

试用期已满并转正考核合格,在我院工作满1年,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高质量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七条 初级十二级岗位

试用期已满并转正考核合格。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全体教师的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学院领导班子、各二级学院(部)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是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有关教师岗位的投诉、申诉工作,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章  聘用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聘用程序

一)学院通知。公布各级教师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聘期任务等事项。

二)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三)资格审查评审所在二级单位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岗位聘用资格初审工作。人力资源部与教学工作部进行复审,对申报人员形成审查意见,报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拟聘公示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学院审定公示无异议者报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师岗位薪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确定,从所聘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师岗位聘用考核与学院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竞聘或延迟竞聘高一级岗位:

(一)受学院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或有1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有1次严重教学事故,或年度考核出现“不合格”者,延迟3年。

(三)有伪造谎报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认定属实,延迟6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围绕学院应用型办学目标,教师岗位聘用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对于在课程创新、教学改革、应用型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教师,经本人申报、所在二级单位推荐、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可聘用至现岗位等级的高等级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