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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学院各专业学制为四年制。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若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所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录取通知书等规定的相关证件和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新生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需新生本人申请,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院同意并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二)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照国家政策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学院可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需新生本人申请,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康复后,需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或本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信息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和学籍信息是否正确。

第九条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根据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凭学生证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贷款或资助等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一条 学生均须接受考勤。凡培养计划或选课计划规定的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活动及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活动均属考勤范围,考勤工作由教学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出勤时,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已批准的请假申请告知相关任课教师。除突发事件外,事后请假一律无效。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者学院认可的医院证明。

第十三条 请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期限在2-7天的,由所在学工办主任批准;请假期限在7天以上的,经学生所在学工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7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未请假或未准假而缺勤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未准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与选课

第十五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所设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体现专业主干技术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分为限选课、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的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可根据个人志向和兴趣,任意选修的有关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院开设的选修课,分为人文科学类、艺术鉴赏类、综合教育类、经济管理类和自然科学类等类别。

第十六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

第十七条 对于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学生应主动与相关导师联系,请他们给予选课指导。选课时要注意课程之间的关系,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先选先修课,同时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八条 任选课程的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或采用自学与辅导相结合的方式,经考核合格,计算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经核准选定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得改选。若中途无故自行停修,再次选修该课程时,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平时成绩应综合参照考勤、作业和实验等环节进行评定,各考核环节成绩比例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教学才能完成的课程,每个学期的教学部分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通过,不取得学分。无故缺课(含实验、实习)达课程学时1/3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超过1/3以上者,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课程的学分以一学期为计算单位,一学期按实际上课周数计算。原则上课堂理论教学一个周学时(1518学时)为1学分,并视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可以酌情增减。集中安排的实验、设计、实习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 课程成绩记载有两种方式:百分制和五级制。五级制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为了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高低,课程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来加以评价。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60

百分制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五级制

绩点

4.5

3.5

2.5

1.5

0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在一段时间内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总数=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公共选修课、入学教育、军训、专业教育和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参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折算办法按照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评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给予明确标注。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或退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可为学生打印在校期间的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交予学生本人,一份由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

退学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国际化教学中的本科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按照学生所申请的国际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形成决议后执行。

第七章 缓考与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学院教务办公室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院病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办公室主任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若不能参加缓考,则不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后修读该课程时按听课重修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若要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重选。

第三十四条 重修可采取两种方式:自学重修或听课重修。自学重修适用于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实践环节),自学重修考试于下学期开学初与缓考同时进行;听课重修适用于自学重修不及格的课程、实践环节不及格、需要提高学分绩点的课程。听课重修需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三十五条 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自学重修考试成绩超过60分以60分覆盖;听课重修按实际成绩覆盖。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可再申请听课重修或重选。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只有在较好地认识错误后,由本人申请,主管院长同意,才可缴费重修。

第八章 免修和免听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在3.0以上者,可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实验、实习、设计等不可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免修程序:

(一)学生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第17周到学院教务办公室申请并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教务办公室核准申请表并转交相关任课教师。

(二)相关任课教师准备免修考试试题于该学期放假前送学院教务办公室。

(三)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学院教务办公室组织安排免修考试。

第三十九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取得学分。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按考试成绩记载。免修考试未通过者,该课程必须跟班修读。

第四十条 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申请免听:

(一)累计平均绩点在3.0及以上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但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该学期选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其中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践性环节不得免听。

(二)课程属重修性质但与其他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该重修课程的免听或间听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免听或间听申请,经教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准予免听或间听,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十一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办公室批准。免听者必须参加免听课程的有关实验,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免听课程未参加考核或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后修读该课程时按听课重修处理。免听手续在开学后二周内办理。

第九章 辅 修

第四十二条 开办“辅修专业”教学班是为了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四十三条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开办系制订,总学分一般为2530学分,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体要求为一年级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四十五条 凡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提出申请,经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申请时间为第二学期第15-16周。

第四十六条 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6学分。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数,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不再延长学习期限,也不予重修。考试及格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四十七条 “辅修专业”课程从第二学年起开设,原则上修业期满前必须修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可以跨校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或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

第四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十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者,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院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二条 凡符合转学条件且要求转入其它院校学习的我院本科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我院及拟转入学院双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三条 其它院校符合转学条件的本科生,若要求转入我院学习,须经转出学校批准后向我院提出转入申请,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公开转学的政策、程序和结果,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我院在籍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根据《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本科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申请在本院重新自主选择专业。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一)因伤或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及以上者;

(二)因创业需中途停学者;

(三)因其他原因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需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在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原则上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办理。其中因病休学须提供相关医院证明,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申请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五十八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者,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一至两年,休学期满后,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创业不得超过两次。

创业休学的学生可根据休学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申请作为创新创业学分或替代部分相关专业实习学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手续一经办理完毕,学院发给其《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休学证明书》(不作为学历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且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和参加考试。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造成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概不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患病等学院不承担医疗费用,导致不符合体检标准无法继续学业;或休学期间因所犯错误符合《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规定者均不得复学,应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两周内向学院申请保留学籍,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生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学生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休学而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到校并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到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其中因病休学学生,复学时须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凭休学证明书到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低一年级学习,若低一年级无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生未办妥复学手续,不得先行上课。

第六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章 学业警告、转年级与退学

第六十七条 每学期自学重修考试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生在读期间累计欠18学分及以上、26学分以下,给予学业警告;累计欠26学分及以上者,原则上需要转年级学习,延长修业年限。学业警告、转年级通知单由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签发,由学院学工部门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十八条 除按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相应规定给予退学处理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并附相关书面材料,经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签发文件。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退学证明书》,按照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七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十二条 学生若提前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可提前毕业。

第七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一)有18 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含环节)未达及格成绩者;

(二)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未达到50分者。其中因病或残疾学生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三)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

第七十四条 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难以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如仍有18 学分以上的课程(含环节)未达及格成绩,则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七十五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按以下办法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之日。

(一)因有18 学分及以下的课程(含环节)考核未达及格成绩而结业者,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按规定时间回校重修。重修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 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经学工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学年及以上并取得毕业所规定学分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在作退学处理时,可发给证明实际修业年限的肄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四章 毕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者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学院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对其变更的内容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无误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七十八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学生应根据学院的要求完成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核对等工作。

第七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八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八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按照《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江京院〔201622号)和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京院〔201623号)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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