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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彰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显著、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学金含以下三种:

1.院长奖学金。

2.学习优秀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奖学金条例修订、奖学金筹措及评定等有关事宜。领导小组由有关院领导和学工办、教务办、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学工办成立评奖评优工作小组,由各学工办主任任组长,负责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第三章 院长奖学金

第七条 院长奖学金是学院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10名。

第八条 参评院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当年被评为院三好学生标兵;

2.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院长奖学金10000/人。当年的院长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奖金不兼得。


第四章 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额度、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3000//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奖学金1000//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8%;三等奖学金500//年,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7%

第十一条 参评学习优秀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评奖年度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2.综合测评列班级前50%,其中基本素质测评良好以上。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同年级、同专业(下同)前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1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列前35%。学习成绩排名以加分后的G2分值排名为准。

4. 除经学院批准学习其他语种者,特招生及艺术类的学生外,须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成绩,或取得雅思5.5分、托福75分及以上成绩。外语专业学生除一年级外,须通过专业外语四级考试。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暑期社会实践考核需在良好以上。

6.一、二年级体育成绩在合格以上,三、四年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十二条 评选学习优秀奖学金的其他补充:

1. 计算机二级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及以上,出国类外语考试成绩达到《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报销标准的,在G2基础上每项加0.5分参与奖学金评定(适用于大学四年内每一次学习奖学金评定)。

2.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海外实践、实习、调研等国际化项目需缓考而影响奖学金正常评定者,可在学院统一组织的缓考工作结束后,按照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件评定。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文体竞赛奖、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奖、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奖项。

第十四条 科技活动奖、学科竞赛奖奖励标准如下:

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作品的奖励按照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2获得其他国际性、全国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3. 获得其他省、部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400元奖励。

4. 获得协作区、市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5.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其成员的奖励按个人项目的80%给予。

6.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奖励1000/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500/篇,一般期刊奖励300/篇。

7.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000/项,申请公开奖励1000/项;实用新型授权奖励1000/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500/项。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文体竞赛奖奖励标准如下:

1.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2.参加省、部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00元、300元、200元奖励。

3.参加协作区、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200元、150元、100元奖励。

4.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其成员的奖励按个人项目的80%给予。

第十六条 海外学习及出国类外语考试的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留学交流经费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获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机构主办的竞赛奖项,参照上述奖励标准降低一个等级奖励。

第十八条 若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依此类推,并按第十四、十五条有关条款进行奖励。若某项比赛不设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九条 见义勇为奖、道德风尚奖等奖项由院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奖励。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院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每年910月份评定;单项奖学金每学期期末评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奖学金由各学工办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推荐,学生工作部门初评,公示5个工作日后,院长审批;学习优秀奖学金由各学工办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初评,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单项奖由组织部门或由学生所在学工办申报,公示3个工作日后,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宁缺勿滥。各项奖学金审批前须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工办反映,学工办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学生对学工办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学工办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议,学院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审查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学工办。

第二十四条 已获批奖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例》(江京院〔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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