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部〔2024〕34号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兼职辅导员工作的管理,明确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配备原则
原则上,各学院(部)专职辅导员师生比小于1:250的,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辅导员。
二、任职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和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
2.热爱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有较好的思想交流、感情沟通的能力,对工作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3.服从领导安排,严格按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4.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 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聘任管理
1.聘任程序。兼职辅导员的聘任采取个人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并研究确定的方式。
2.聘期要求。原则上,兼职辅导员的聘期须满2个学年,即24个月。聘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或辞聘)的不予记录该聘期兼职经历,且以后不再聘用。
3.各学院(部)应及时指导兼职辅导员的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难题。
4.各学院(部)须履行对兼职辅导员的培养、管理及使用的主体责任。
5.兼职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工作部有权予以解聘:
(1)不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为人师表,作风不正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4)因身心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兼职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5)其他不能聘任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兼职辅导员除教学管理时间,须坚持坐班。
2.服从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部)的管理。兼职辅导员的考勤由各学院(部)具体负责。
3.兼职辅导员每学期结束须撰写工作总结,并制定新学期的工作计划,提交本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4.兼职辅导员工作职责参照专职辅导员工作职责执行。
5.工作积极主动,讲求时效,不推诿、不拖拉,树立全局观念,搞好团结协作。
五、工作业绩考核
1.兼职辅导员须参加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选优秀兼职辅导员、兼职岗位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同时,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兼职学生工作任职经历证明。
2.各学院(部)负责兼职辅导员工作业绩考核的具体工作,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部)对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全体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结果。
3.兼职辅导员考核同专职辅导员考核保持同步,考核分年度考核和学期考核,实行量化考核方式。
4.考核标准参照《江苏大学京江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兼职辅导员人数的20%。
六、岗位津贴发放
1.兼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由学生工作部根据个人考核结果,按学年(一学年按12个月计))核算发放。
2.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根据文件标准足额发放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岗位津贴按照足额标准的70%发放;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岗位津贴。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