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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各学科专业教学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院只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平均学分绩点达1.8及以上。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考试作弊,论文剽窃、抄袭等与学术诚信相关原因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二)毕业时在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期内(待撤销处分后符合条件可以授予);

(三)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90分(艺术类和英语类专业的学生除外);

(五)英语类专业学生的专业英语四级成绩低于55分;

(六)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290分。

第六条 对于因第五条(四)、(五)、(六)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

(二)参加省级的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三)参加国家级的学科、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第七条  对于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按照学院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在其处分撤销后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公布而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待成绩公布后,如果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除第七条、第八条之外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和结业生,学院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取得学籍者;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者,一经核实,将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及审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各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各系统一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册”。计划与学籍管理办公室对各系的评定结果进行汇总、复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由主任签字。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的学生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毕业年度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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