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不当行政处理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各部门依法依章行使职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受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团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的范围包括涉及学生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如违纪处分、学籍处理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条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5.学院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处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2.对于不属于申诉范围的,5日内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书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5日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学院作出复查决定之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是否停止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在申诉和复查期间,原则上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建议学院暂缓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江京院〔2016〕1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