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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以下简称京江学院)。

第三条 京江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各类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京江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江苏大学党委。

第五条 京江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 京江学院所在地是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7号。

第七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京江学院的举办者是江苏大学和江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但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京江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四)推荐院长、副院长人选;

(五)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京江学院业务范围:本科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京江学院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1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代表、党委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社会中立人士(由举办者提名)组成。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是京江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京江学院的经费筹措,审定京江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制定京江学院的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聘任与解聘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五)罢免、增补理事;

(六)决定京江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

(七)制定京江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八)制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等事项;

(九)决定京江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从理事中委派。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京江学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京江学院发展规划;

(四) 京江学院年度预算、决算;

(五) 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六) 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京江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京江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京江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京江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京江学院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并组织实施京江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任免行政部门负责人;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京江学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决定所聘人员的工资和所有福利待遇;

(八)管理使用好京江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不是理事的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京江学院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京江学院职工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京江学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京江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京江学院财务;

(二)对京江学院理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京江学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京江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京江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京江学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学生学费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京江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京江学院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京江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 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理事会和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系、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四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与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京江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京江学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京江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京江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京江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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