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人事师资 >> 正文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3-06-27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明院风院纪,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及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旷工及处理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假期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向人力资源部销假。人力资源部根据请假和销假的手续资料,进行相应工资待遇处理。

(二)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请假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销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等擅自不到岗者,可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不得以请事假为名从事有偿创收活动,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迟到或早退不满30分钟,每次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100;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每次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50;教职工旷工每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3,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停发;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条 考勤管理范围

(一)凡在职在岗人员均纳入考勤管理范围。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及工勤服务人员等均实行坐班制度,按学院规定时间上、下班,按正常工作日进行考勤。

(二)专任教师正常执行学院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安排,暂不实行坐班制,但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应当按时参加,并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同意,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

(三)各类因公、因私出国(境)、国内学习、进修、访学等,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批准时间内按《江苏大学京江学院编制教职工工资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四条 各类假期及审批权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申请1天以内者,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时间超过1天,不满7天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提交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超过7天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并提交就诊医院开具的病假诊断书,报学院审批。病假的申请天数按月累计。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申请1天以内者,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时间超过1天,不满7天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时间超过7天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报学院审批。事假的申请天数按月累计。

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等,确需本人陪护,经学院领导批准,在 7 天以内的,可不计连续事假或累计事假。

(三)婚假。按有关法律手续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享受婚假。申请婚假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法定婚假3天。如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则增加婚假10天,即合计晚婚假13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婚假只在结婚当年有效,不得分段休假。

(四)产假。申请产假者须填写《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请假申请表》,报学院审批。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教职工生育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其产假可分别顺延。

2.怀孕不满 2 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20天的产假;怀孕满 2 个月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 42天的产假;怀孕满 7 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等,按正常产假处理。

3.女方生育后,男方可在女方产假期内享受护理假15天。

(五)哺乳假。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女职工可以休含产假在内不超过 1 年的哺乳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每日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六)育儿假。子女 3 周岁之前的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每年可享受 10 天的育儿假。

(七)探亲假。教职工每年享有探亲假的权利,均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八)丧假。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经学院批准,给予3天丧假。

(九)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 60 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 5 天的带薪护理假。

第五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一)病假

1.教职工病假1周以上不满1个月,每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60;1个月以上不满2个月,月绩效工资停发;2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100%计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以下标准发给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3.重症病人(包括癌症、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从确诊之月起,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4.若病假包含寒、暑假期,正常按照规定扣发工资,如假期结束后准时上班,则返还假期间扣发的工资。

5.教职工因工(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6.教职工病愈,经就诊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恢复工作证明书,方可恢复工作。若1个月内因原病复发又请病假,则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作为发放工资待遇的依据。

7.因违法违规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

8.在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经教育不改的,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

教职工事假1周以上不满1个月,每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0;超过1个月,月绩效工资停发。全年事假累计在1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常发放,累计超过1个月的扣发其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三)批准的外出进修、学习,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四)婚假、产假、丧假,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照常发放。

(五)国家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公休日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办法由江苏大学京江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大学京江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各类假期管理办法(试行)》(江京院〔2017〕7号)同时废止。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2022年4月27日

Copyright 2020-2022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 E-mail:jjxyyb@ujs.edu.cn
学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西大道537号 联系电话:0511-88620111